1.北京市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2.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